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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对算法推荐说“不”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时间:06-26
摘要:薛律师: 您好!我经常使用短视频App,最近我发现App会推送越来越多和我看过的内容类似的视频,还会给我推送很多与我浏览过的内容相关的广告。甚至有时候我并没有浏览过相关的内容,只是和朋友谈论过,相关的内容也会出现在给我推送的视频中。我感到我的浏览

薛律师:

  您好!我经常使用短视频App,最近我发现App会推送越来越多和我看过的内容类似的视频,还会给我推送很多与我浏览过的内容相关的广告。甚至有时候我并没有浏览过相关的内容,只是和朋友谈论过,相关的内容也会出现在给我推送的视频中。我感到我的浏览行为乃至生活受到了监控。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我可以拒绝App给我的这些推送吗?

  北京读者  陈女士

 

陈女士:

  您好!通过收集用户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个人信息,并经自动化决策算法处理,很多App可以为用户提供定向、精准的内容推送。此种个性化推荐活动可以为用户带来便利体验,但同时也可能存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

  对此,您是完全有权拒绝的。《民法典》明确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基本民事权利加以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监管法律和配套规定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合法开展个性化推荐等数据处理活动做出了行为规范,并明确了行政处罚后果。

  ■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底层制度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由于相关短视频App实现个性化推送的前提是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了解用户兴趣爱好和消费习惯等,并进行用户画像,因此,除非该短视频App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事由,否则其应当就收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向您进行告知并获取同意。

  为满足“知情+同意”要求,相关App服务提供者通常在线展示隐私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等文本,并将用户主动点击同意该政策等作为用户使用相关服务的前提。因此,对于该短视频App收集您的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您可以通过查阅其隐私政策等文本知悉。

  ■ 个人对个性化推荐享有决定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由此可见,知情同意授予后并非一成不变。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如果个人撤回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足够便利的渠道使得上述权利在实践中真正能够得以行使。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于今年初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此外,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并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因此,对于收到该短视频App的个性化视频推送,您有权撤回其收集您的行为特征、消费习惯等个人信息的授权,或撤回其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荐这一使用目的的授权,要求提供不基于您个人特征的选项或向您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以及向您提供选择或者删除您的相关用户标签的功能。

  ■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首先,查阅该短视频App的隐私政策和相关设置,了解个性化推荐具体内容、是否存在关闭个性化推送的选项、有关算法原理和机制的解释等;其次,您可以按照隐私政策等文本中的权利行使路径与该短视频App服务提供者取得联系,请求撤回您对其收集您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个人信息的授权,或要求其停止将该类信息用于对您的个性化推荐。一般而言,App服务提供者会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最后,如果在沟通中您的合法诉求没有得到解决,您还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向网信、工信、公安、市监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等方式寻求外部帮助。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薛  颖、陈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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