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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新规约束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时间:10-19
摘要:本报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王俊岭)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相关领域作出进一步规范。 《办法》共八

本报北京10月17日电  (记者王俊岭)为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相关领域作出进一步规范。

  《办法》共八章五十八条,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大股东进行监督与约束:持股行为方面,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治理行为方面,明确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规范,要求支持独立运作,严禁不当干预,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交易行为方面,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责任义务方面,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那么如何认定“大股东”呢?《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此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推动大股东规范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相关规定旨在防范大股东通过违规方式干预公司经营。对大股东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的股东权利,监管部门均予以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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