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重点综合信息门户网
首页 党政要闻社会财经文旅综艺法制军事科普图片人物名企民生3.15公益

社会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向“一老一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受重罚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时间:01-0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原因,更容易受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如何让“一老一小”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

  针对特殊食品作出规定。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往往是婴幼儿主要营养物质来源,甚至是唯一营养物质来源。为此,解释明确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还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针对特殊机构场所作出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记者 王亦君)

 
首页 | 党政 | 要闻 | 社会 | 财经 | 文旅 | 综艺 | 法制 | 军事 | 科普

第一播报网编审委员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唐山微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告运营:锐金河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网法律服务咨询13831576769

主办:第一播报编审委员会   冀ICP备18013617号-1号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88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00451号

首页   |   帮助

第一播报网编审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8013617号-1号
冀公网安备1302030200088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00451号
本网法律服务咨询13831576769